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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 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申报

——更新时间:2007-01-18 11:19:14 点击率: 4926
房屋出租人应按月申报纳税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市地税局日前制定了《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对涉及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范围、税款计缴、申报变更登记、票证管理、委托代征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不同个人出租不同用途的房屋,应适用对应的综合征收率计算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适用税率见右表,但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出租人应按月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并在每月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一览表
(注: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房地产税3年。)

纳税人
出租房屋用途
计税依据(月租金收入,如果有多套出租房屋,按合并租金收入计算)
综合
征收率
 国内
居民
出租
住宅
未达1000元
4%
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
8%
2000元以上(含2000元)
10%
非住宅
未达1000元
10.7%
1000元以上(含1000元)
14%
转租
住宅
未达1000元
0%
1000元以上(含1000元)
3.3%
非住宅
未达1000元
0%
1000元以上(含1000元)
5.5%
外籍
个人
出租
住宅
未达1000元
4%
未达1000元的免税房屋
0%
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
7.7%
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免税房屋
3.7%
2000元以上(含2000元)
9.7%
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免税房屋
5.7%
非住宅
未达1000元
10.7%
未达1000元的免税房屋
2.7%
1000元以上(含1000元)
14%
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免税房屋
6%
转租
住宅
未达1000元
0%
1000元以上(含1000元)
3%
非住宅
未达1000元
0%
1000元以上(含1000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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