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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点击率:


★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2014年10月1日起,小微企业3万以内免征增值税及营业税,,免征执行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免征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

★佛山地区从所属4月起免征堤围费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营改增四大行业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详情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地税监制的通用类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地税空白发票,应于7月31日前到国税办理缴销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

★从2016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及地方教育附加税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 

★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推行“五证合一”

★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正式上线运行,省国税局计划于20176月底前逐步关闭原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实现全省电子税务局单轨运行。(2017年4月30日凌晨00:00关闭广州等13个单位原网上办税服务系统;2017年6月16日凌晨00:00关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号网厅系统,自2017年7月1日凌晨0:00起,全省全面实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单轨运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认证期由180天增加至360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向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需要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7年10月1日起,新企业工商注册须同步社保登记!

工商总局督促已登记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增设M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自2018年4月1日起环保税开启首轮缴纳

★自2018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以下。一定期限内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17%的税率降低为16%;.增值税11%的税率降低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日起,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统一上调至500万元以下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21年至2022年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12.5%)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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