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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税种之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01:24:37 点击率: 2592
一、土地应税面积确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该税。
税法规定,企业应依据下列规定确定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
 
  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还应防止将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等同于实际开发、实际营业的土地面积。企业战占用的尚未开发的土地、储备的土地符合税法规定的,也要纳税。厂区内的道路、绿化用地(厂区内的尚未利用的荒山、专用消防用地除外)也要纳税。
 
二、企业税收优惠
 
  税法对企业占用的土地,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涉及面广,优惠对象繁多,纳税人很容易出现遗漏优惠政策,多计税款,或者片面扩大税收优惠,少计税款的问题。
 
  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一览表(一)
优惠对象
税法规定
备  注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直接从事于种植、饲养的专业用地)
免税
这部分土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经批准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显区分的
免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免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纳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暂免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暂免税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专用地;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免税
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总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税
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道路场内道路用地
 
免税
 
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
免税
对港口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据实给予定期减征或免税的照顾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石油长输管线用地、通信、输变电线路用地
暂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暂免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下列用地:导管架、平合组块等海上结构建造用地;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信天线用地: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暂免税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暂免税
对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利用之前暂缓征税;对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税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
免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利用之前暂免税
建材行业的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用地
免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暂免税
 
对林业系统所属区的育林地、运林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
免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以比照公园免税
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保护工程土地;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土地应单独划分
免税
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仍按规定征税。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土地与其他应税土地划分不清,应按规定征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用的
暂免税
闲置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纳税
  
  税法规定,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一览表(二)
优惠对象
税法规定
备  注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减免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某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
减免税
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税
集贸市场用地
可考虑免税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原则上应征税
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暂免征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免税
 
企业范围内的、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免税
 
经济贸易仓库、冷库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减免税
经济贸易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税
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
减免税
经营情况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税
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
缓、减免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原则上应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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