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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解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解读

——更新时间:2016-03-31 03:23:52 点击率: 26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2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由于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地方教育附加也属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规费。为此,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基础上,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公告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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