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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关于切实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更新时间:2010-02-24 05:19:36 点击率: 3934

工商明电〔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03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总局颁布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1031日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为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登记管理规定》的落实,依托信息化手段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服务外资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现将切实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管理办法》是在我国颁布一系列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新的任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确、规范、高效地履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技术支撑,是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高质量服务外资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于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落实《登记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1031日正式受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申请,开始履行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务必于210日前开始启动相关信息化应用软件开发工作,调整原有业务应用系统,确保201031日起履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需要。

二、明确任务,强化规范,统筹开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要本着标准先行、统筹规范的原则开展。具体建设任务是:提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业务需求,制定相关信息化标准规范,开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软件,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数据库。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业务需求。要在深化对《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理解的基础上,缜密梳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按照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设定工作流程,正确处理执行法律法规的普遍性与本地实际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使需求充分体现改革创新和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

(二)总局根据《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业务需求的情况,组织研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数据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应用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文书格式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执照格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格式》等标准规范。各地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范,以保证业务流程、数据、文书格式和证照的规范统一。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提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信息化建设需求的基础上,严格遵循“金信工程”建设总体技术方案和总局颁布的技术标准,抓紧开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软件。总局将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数据库,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了帮助各地加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总局协助上海市工商局率先开发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软件,作为试点示范,各地可参考借鉴。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顺利开展

(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的组织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学习《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要抓紧落实信息化建设经费及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采取各种措施,动员各方力量,抓紧尽快启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要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责任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明确一名领导统筹抓好此项工作。外商投资登记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做好需求提出、软件开发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各个部门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还要通力合作、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化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三)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各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机构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工作,保证录入数据实时、准确。各省级工商局要及时汇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数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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