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职工租赁单位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职工租赁单位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职工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所在单位住房自住,租金由单位直接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且与单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时间与提取频次
职工应在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并租赁单位住房居住期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符合申请条件的,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由单位经办人集体办理提取申请。
三、申请流程
单位经办人在网上预约申请→提供集体办理提取材料→承办银行网点受理并扫描录入资料→中心审批→办理转账。
四、办理材料
符合提取条件的,每次申请提取时,单位经办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到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职工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任一家)各一份。复印件必须由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二)广州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自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三)职工当次提取月份的工资发放表(工资表上须显示每月扣除的租金金额),由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和提取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须注明租赁房屋具体地址)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各一份,以上材料由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五、提取额度
(一)以职工实际支付的月租金为标准申请提取,每月最高提取额度470.5元,同时不得超过职工月缴存额。
(二)首次以此条件申请提取的职工,最多只能申请半年的提取额度,以后每半年可申请一次,两次申请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
六、其他
(一)职工租赁单位住房自住,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开具租房发票(或收据)的,可按现行租房提取规定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申请。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业务要求和情况,请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及前台人员业务指引办理。
(三)办理地点。广州市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
特此通知。
附件:最高提取额度测算依据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8日
附件
最高提取额度测算依据
本通知最高提取额度测算依据是根据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通报》得出2014年我市房屋月平均租金为20.7元/平方米。同时根据《广州市2014年统计年鉴》,我市城市(市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为22.73平方米,由此测算出职工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月租金应为20.7*22.73=4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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