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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更新时间:2015-10-12 02:36:25 点击率: 14472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充分依托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1.设置公示环节。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决定注销前,由申请企业与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登记机关公示期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
  2.启用异议制度。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要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意事前审查。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适当审查,企业公示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不符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强化责任承担。申请人应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力。
  3.完善失信惩戒。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及配套表格文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自治区工商局的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综合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简易注销公告平台,保障简易注销登记顺利开展。

    (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促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进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3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事,简化注销程序,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做到信息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纠,从而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区分注销类型,创新注销程序。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后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

    (二)简化注销手续,提高登记效率。一是简化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及登报公告。二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而直接以申请表格替代。三是改革公告方式。由原先的登报公告45天改为登记机关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一是在简易注销公示异议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登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二是收到异议的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同时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一是利用企业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检索审查,有警示、协助、冻结等不适宜使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不予受理。二是明确由申请人对提交的表格、材料承担合法、真实、有效的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三是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消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重大意义,建立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地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做好充分准备。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正式开展前,制定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及配套表格文书,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升级修改准入登记软件,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开展业务培训。对全省窗口业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四)注重宣传引导。做好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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