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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15〕88号

——更新时间:2015-12-09 09:17:40 点击率: 3034

汇综发〔2015〕88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行:

    为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运作,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9月30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一、关于投资额度

    对QFII投资额度实行相对统一管理,放宽产品之间额度调剂。QFII额度分为开放式基金额度、其他产品或资金额度。QFII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外汇局提出上述两类额度的申请。

    开放式基金额度可在多只开放式基金产品之间共享。

    开放式基金额度与其他产品或资金额度相互调剂的,QFII机构应通过托管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交《QFII投资额度调剂备案表》(见附1),经外汇局确认同意后可调剂使用额度。

    二、关于投资本金汇入

    QFII机构需延期汇入投资本金的,应在本金汇入期满前10个工作日,通过托管行向外汇局提交《QFII延期汇入投资本金备案表》(见附2),经外汇局确认同意后可延期一次、最长6个月。

    三、关于本金汇出

    QFII其他产品或资金需汇出本金的,应通过托管行向外汇局提交《QFII其他产品或资金本金汇出备案表》(见附3),经外汇局确认同意后,由托管行审核办理汇出。

    四、完善登记

    托管行应及时向外汇局报送《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见附4)。外汇局将根据QFII产品备案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QFII机构办理产品信息(含变更)登记。

    五、其他事项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QFII机构,应在本指引发布后1个月内,对已取得的投资额度进行梳理,按照开放式基金额度、其他产品或资金额度进行分类,填写《QFII已获批额度分类备案表》(附相关额度批复等证明性文件)(见附5),通过托管人向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将统一下发文件,明确QFII机构已有投资额度分类情况。

    本操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若出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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