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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穗府〔2015〕10号

——更新时间:2016-02-06 11:50:27 点击率: 2276

穗府〔2015〕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落实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已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符合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二、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设立市科技创新券。由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创新服务机构及创新服务目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目录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一次性按1∶1比例分摊,向服务机构兑换创新券。鼓励广州地区科技服务机构为珠三角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政府购买需求,相关需求部门按政府购买方式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签订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并在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优先选择广州地区企业或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制度。鼓励企业以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以及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实验室等多种方式建设研发机构。市财政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加强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不断完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按一定标准组建企业研发机构。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市、区(县级市)分别按财政补助经费的60%和40%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另行制定。
     五、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六、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市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七、建立支持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投资新机制。市财政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委托、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通过委托投资和循环使用,支持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广州转化和产业化。投资形成的股权(即出资本金与其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收益之和)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建立科技成果交易补贴制度。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广州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另行制定。
     九、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将专利创造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化等指标作为科技人员考核评价和技术职务聘用的重要依据。对科技人员进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应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应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现有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科技成果评审体系中,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鼓励个人和在校学生创业。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支持广大创业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市科技计划支持个人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在校学生创业,在校学生休学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设立学生创业项目支持资金,在校学生到众创空间、科技创业社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创业的,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补助;鼓励高等学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学生创业项目,上述支持资金可按照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作为学生的股权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创业项目最高配套资金为5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十一、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等科研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法制办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国土资源和规划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十二、完善高层次和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居住和购车保障政策。高层次和急需专业技术人才购买商品房不受户籍限制,购车申请指标不受户籍限制。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区(县级市)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广州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府研究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科技创新委、国土资源和规划委、交委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意见规定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定期对相关政策进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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