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管理人:
为支持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工作,配合落实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要求,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要求,现就基金互认所涉股息红利税计税业务上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内地互认基金正式向香港市场投资者开放募集前向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提交《内地互认基金集中备份系统数据报备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用以报备内地基金的产品代码、对应的证券账户以及内地和香港投资者所持基金资产比例等有关信息。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同时提交《基金数据集中备份系统测试报告》(详见附件二),确保与中国结算相关系统顺利对接。
二、基金管理人应按中国结算规定的数据格式(接口规范详见附件三),按时报送内地互认基金的相关数据。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因未能按照中国结算的要求向中国结算报备、报送相关信息所引发的责任,由内地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中国结算自2016年3月2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互认所涉股息红利税计税业务。已在香港发售内地互认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该日起正式向中国结算报送相关数据。
特此通知。
技术联系人:
王轩,010-50938791
xuanwang@chinaclear.com.cn;
康鹏,010-50938605
pkang@chinaclear.com.cn;
业务联系人:
苑泽田,010-50938697
ztyuan@chinaclear.com.cn
赵亦清,010-50938782
yqzhao@chinaclear.com.cn
附件下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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