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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更新时间:2016-03-29 10:12:07 点击率: 18360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其中涉及货物在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八)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如果为复运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本栏内分别填报“复运进境”、“复运出境”。
  (九)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目内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十一)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写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二)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格式为预审价(P+2位商品项号+决定书编号),若报关单中有多项商品为预审价,需依次写入括号中,如:预审价(P01VD511500018P02VD511500019)。

(十三)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归类R-3-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其中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均为4位数字,例如R-3-0100-2016-0001。
  (十四)含归类裁定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归类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五)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将另行公告。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三十四、商品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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