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2.加强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全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探索适应地方成果转化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与机制,宣传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应用科技成果,搭建产学研合作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地方探索“创新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23.开展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以创新资源集聚、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为主导,跨区域整合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金融、人才、政策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推动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与推广应用。
(八)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
24.发挥中央财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优化整合后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战略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期攻关和示范应用。
25.加大地方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6.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三、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加强重点任务的统筹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各地方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职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路线图和时间表,逐级细化分解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政策保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推动科研机构、高校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各地方要围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法规。建立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三)加强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方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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