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调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的职责范围,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深圳市罗湖区、盐田区区域范围内(包括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盐田区国家税务局管辖区域)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区域范围内(包括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南山区国家税务局、蛇口国家税务局、前海国家税务局管辖区域)的税务稽查工作。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区域范围内(包括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管辖区域)的税务稽查工作。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区域范围内(包括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大鹏新区国家税务局管辖区域)的税务稽查工作。
以上职责范围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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