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16]1063号
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49号、建市[2016]149号文件及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重点督查内容: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否建立保证金清理台账,保函替代保证金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保留的4项保证金中逾期和超额收取的返还情况; (三)应取消保证金的种类及退还情况; (四)是否存在新设立或变相设立保证金情况等; (五)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督查时间及分组 2016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督查工作与我部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合并进行,督查分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通知》(建办质函[2016]1059号)规定执行。 三、督查程序 (一)听取被督查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本地区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报,被督查城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二)检查被督查省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台账建立情况; (三)召开由被督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座谈会; (四)督查组向被督查省份反馈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请被督查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统计表”(附件1)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附件2)。 (二)请被督查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并于2016年12月9日上午11:00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告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 系 人:米 凯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58934163(传真)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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