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您做好关联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申报培训
《公告》对“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重大修订,由原来的8张附表拓展到22张附表,申报内容不仅涉及企业自身业务,还可能拓展至企业所属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对企业申报遵从提出较高要求。我局计划于春节后举办专题培训,请关注我局纳税服务局发布的培训通知,并及时报名参加。
二、关于申报路径
近期,总局在“金三”系统中正式上线“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申报功能,您现可前往我局各区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同时,我局已启动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开发项目,正式上线时间另行通知,上线后您可通过我局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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