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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名称登记业务自主申报的通告 穗工商企〔2017〕124号

——更新时间:2017-04-17 11:37:44 点击率: 2419

穗工商企〔2017〕124号


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本局将于2017年3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名称登记业务自主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企业名称,适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办理,但以下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名称除外: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申报企业名称方式

(一)申请人可自行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下称“申报系统”)办理。

(二)申请人可到本市任何一个企业注册登记大厅的自助服务终端登录申报系统办理。

(三)申请人可通过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网上预约系统,或使用广州工商微信预约功能,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审批权限的通告》  (穗工商企〔2016〕292号)规定的企业登记审批权限,选择拟设立或变更企业所属行政区域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名称登记窗口,预约办理名称业务。预约成功后,申请人于预约时间到受理大厅取号办理名称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予以辅助办理名称申报。

(四)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检查通过后,申请人通过系统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检查不予通过的,申报系统提示不允许申报并告知理由。

三、其他事项

(一)原注册大厅及红盾网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业务停止办理。

(二)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操作流程参阅“名称登记业务自主申报流程”及红盾网具体操作指引。

附件: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审批权限的通告

         2、申请人自主申报名称流程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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