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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哪些变化条款

——更新时间:2017-04-27 09:59:02 点击率: 2488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条款有12条,从188条到199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通》)规定了7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适用意见》)有13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是24个条文。

一、新增条款

1、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条规定了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仅规定了部分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4、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有变化条款

1、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有三点变化:一是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三年。二是取消了一年诉讼时效。三是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增加了知道义务人)

2、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条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时间与事由没有变化,只是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变化,之前规定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耽误多少,补多少”,最多补六个月; 现在的规定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一律补六个月。

三、无变化条款

1、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与《时效规定》第5条相同。

2、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与《时效规定》相同。

《时效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相关解读

一、胎儿也有权利

第十七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条增加了关于胎儿的权利保护,由于胎儿并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基于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又应予可预见性的保护,以往的实践中多是针对胎儿继承方面的考虑,在继承开始时胎儿作为将来的继承人参与分配,以出生时是否为活体决定实际继承的发生与否。该条不仅明确了胎儿的继承问题,更增加了接受赠予的问题,对胎儿成为民法上的主体,提供了预见性的权利保护。

二、八岁也能做决定

第二十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前款规定。

本次总则降低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原来的十岁降低到八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婚姻法中父母离婚时涉及抚养问题征求十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的相关归定,合同法中的相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也应作出相应调整。

三、法人非法人?我该选哪个?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相对于法人组织的分类,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法人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债务不管是否足额偿还,仅以法人的财产为限。而非法人组织,其债务不仅组织的全部财产要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作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还要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两种组织在法律上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设立人或出资人在成立参与经济活动组织形式上应予考虑的,以便作出相对有利的选择。

四、我的信息我做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使社会对个人信息的认知度更加重视,自然人可以以总则的相关条款,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设置了相关罪名,总则的规定,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衔接。

五、在我的权利上多睡一年觉

第一百九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变为三年,为保护当事人权利延长了期限,方便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时间和收集证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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