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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2)

——更新时间:2017-06-30 04:47:51 点击率: 2276

245.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 28 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11 微米及 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MEMS 和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及 BGA、PGA、 FPGA、CSP、MCM 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246.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万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大型模 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247.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248.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249.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250. 高速、容量 100TB 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251.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 CAD)、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辅助测试(CAT)、 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252.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253.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254.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255.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分子固体 电容器、超级电容器、无源集成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 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256. 触控系统(触控屏幕、触控组件等)制造

257.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研发与制造

258. 发光效率 140lm/W 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 140lm/W 以上发光二 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 140lm/W 以上且功率 200mW 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259.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60. 可录类光盘生产

261. 3D 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

262.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63.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 40Gbps 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64.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265. 无线局域网(含支持 WAPI)、广域网设备制造

266. 100Gbps 及以上速率时分复用设备(TDM)、密集波分复用设备(DWDM)、 宽带无源网络设备(包括 EPON、GPON、WDM-PON 等)、下一代 DSL 芯片及设 备、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bps 以上 SDH 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267. 基于 IPv6 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 发与制造

268. 第四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 发与制造

269. 整机处理能力大于 6.4Tbps(双向)的高端路由器、交换容量大于 40Tbps

的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270.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271. 基于声、光、电、触控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中医药电子辅助教学设备,虚 拟病理、生理模型人设备的开发与制造

(二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272.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273. 大型精密仪器、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 200nm)开发与制造

274.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275.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276.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277. VXI 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 IEEE1155 国际规范)制造

278.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279.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

280.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281.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282.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

(二十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83.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284.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285.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汽车、机电设备、橡胶、金属、电池回收处理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6. 单机 60 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的建设、经营

287. 采用背压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电站 的建设、经营

288. 缺水地区单机 60 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的建设、经营

289.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项目的建设、经营

290. 单机 30 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 项目的建设、经营

291.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292.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

293.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生 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294. 电网的建设、经营

295.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

296. 供水厂建设、经营

297. 再生水厂建设、经营

298. 污水处理厂建设、经营

299. 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建设、经营

300. 加氢站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

302. 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型开发铁路和支线铁路及其桥梁、隧道、 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

303.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

30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30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30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30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

308.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

30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

310. 国际海上运输公司

3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3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3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314. 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包装、加工、配送业务相关的仓储一体化设施 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315. 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和特殊药品低温配送等物流及相关技术 服务

316. 农村连锁配送

317. 托盘及集装单元共用系统建设、经营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8.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务

319.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 后台服务、财务结算、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 外包服务

320. 创业投资企业

321. 知识产权服务

322. 家庭服务业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3.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324.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25.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 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326.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 评价技术

327.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 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328. 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 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

329. 节能环保技术开发与服务

330.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331.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332. 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333.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334.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335.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336. 研究开发中心

337.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338. 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

339. 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产业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0. 城市封闭型道路的建设、经营

341.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

342. 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 施的建设、经营

343.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经营

十、教育

344. 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345.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346. 养老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7.  演出场所经营

348.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 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 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 单)。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 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 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 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 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 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境外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文化服务(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新 闻、文化服务),须履行相关审批和安全评估、高管要求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一部分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 于合资、合作)

3.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4. 石墨勘查、开采

5.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6.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钨冶炼

7.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 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 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 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8.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9.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 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 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2.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3.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4. 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 股)

15.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6.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8.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19.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

20.  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21. 电信公司:限于 WTO 承诺开放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中方控股)

22. 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

23.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24.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 30 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 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25.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 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 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外国银 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唯一或控股股东必须为境外 商业银行,非控股股东可以为境外金融机构)

26.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 50%)

27. 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 2年后符 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中方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 股)

28.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29.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30.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31.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方主导)

32.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33.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4.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5.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 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1/2。

第二部分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 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4. 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 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7. 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8. 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9. 武器弹药制造

10.宣纸、墨锭生产

11.空中交通管制

12.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13.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14.社会调查

15.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16.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7.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 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 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18.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19.义务教育机构

20.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1.图书、报纸、期刊的编辑、出版业务

22.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3.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 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服务

2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5.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2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

27.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28.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备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所称的“以上”、“以下”, 不包括本数;所称的“及以上”、“及以下”,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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