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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7〕105号

——更新时间:2017-07-10 09:18:58 点击率: 2243

工商办字〔201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和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就工商部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1.各级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各业务和职能机构共同参与。企业监管机构或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相关业务机构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牵头组织或积极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要做好对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

      2.各省级工商部门要以《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为基础,梳理本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由工商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建立本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含总局颁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全部事项。

      3.各省级工商部门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本辖区内现存各类市场主体,并进行动态更新,确保抽查基数的准确性。

      4.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工作的人员纳入名录库。名录库应包含执法检查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专长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

      5.各省级工商部门应统筹各业务领域需求,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作为开展抽查工作的操作性依据。抽查细则要统筹考虑各业务领域对市场主体和行为进行检查的重点和标准,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的范围、检查对象的抽取方式、各级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方式、各业务领域的检查标准和要点、检查形式、检查结果公示、文书格式等。省级工商部门各业务机构可以制定详细的抽查检查工作指引,使执法检查人员易于理解和操作。

      二、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6.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省级工商部门制定,并以此为依据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其中,省级工商部门发起的抽查应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涵盖本省工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全部抽查事项。地市级、县级工商部门可以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为导向,提出本辖区双随机抽查需求,涵盖本省工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特定抽查事项,兼顾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并报省级工商部门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计划抽取的市场主体数量应当不低于计划制定完成时本省辖区内市场主体(不含注销、吊销、迁出)总数的3%。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等内容。

      各省级工商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送总局及省级人民政府。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当季度最后一周及时报送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计划。2017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2017年7月14日前报送总局,同时报送本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7.各级工商部门发起抽查的业务机构应协调其他业务机构,统筹考虑业务相关度、工作安排等因素,匹配并确定抽查事项,开展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

      省级工商部门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检查对象的登记机关或受托实施检查的工商部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本年度已经抽取并实施检查的市场主体仍应作为抽取基数。

      抽取完成后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抽查检查公告。公告应包含抽查批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企业数量等内容。公告不应包含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8.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工商部门其他业务领域的抽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上级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实施抽查检查。抽查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中,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的检查,对年报中新增社保和统计事项可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9.各级工商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三、注重双随机抽查与相关工作的统筹衔接

      10.要处理好公示信息抽查与其他抽查的关系。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纳入双随机抽查中统筹推进:可以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过程中,整合工商部门其他抽查事项开展联合抽查;也可以在专业性抽查工作中,整合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11.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要注意坚持工商部门多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方法。除完成双随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外,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地方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对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其中可以适用双随机抽查的,应采取双随机方式。同时,要将抽查结果主动推送给相关部门,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

      12.要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工商部门内部的问题线索移转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13.公示系统是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操作平台。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托公示系统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部工作流程。

      各省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总局制定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做好公示系统开发和调整工作,支撑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以下简称“双随机联查”)工作的开展。

      各省级工商部门、总局相关机构可以积极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增强公正性。

      四、积极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14.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的要求,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双随机联查的牵头工作,推动实现今年底本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同级其他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安排,发起涉及各自领域的双随机联查。

      15.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双随机联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相关工作机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的各类市场主体。

      16.在双随机联查工作的操作中,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同各部门,科学选取各部门此次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统一进行抽取,生成双随机联查工作任务。在抽查检查过程中,要科学整合检查内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兼顾各部门业务需求,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完成计划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要统筹做好抽查结果统一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和依法公示工作。

      五、工作要求和实施保障

      17.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对提升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以科学有效的“管”促进更大力度的“放”,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工商部门要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牵头,各业务部门紧密配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步推进工商内部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18.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整合利用执法资源,加强双随机抽查的人员、经费、车辆等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19.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决策部署,扩大企业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上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一单、两库、一细则”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公示和实施情况可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

      总局将定期通过公示系统,对各省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从每年4月开始,总局在每月末参照各省级工商部门报送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对该省公示系统中已经公示的抽查检查结果数量进行比对,并将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总局还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实施督导和约谈。

      各地工商部门要注重总结牵头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查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企业监管局。

工商总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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