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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提升制造业质量品牌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0-18 02:30:51 点击率: 641

粤市监〔2023〕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全面提升制造业质量品牌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国资委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2023年10月12日              

广东省全面提升制造业质量品牌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部署,全面提升我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水平,打造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及品牌,助推广东“制造业当家”,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为广东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应有贡献,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水平质量基础体系,打造具有全球引领力的产业发展平台

  1.建设国家级和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横琴、前海、南沙等重大合作平台布局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产业优化升级领域以及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面向世界以及中国500强企业、“链主”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等规划建设一批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建设制造业重大创新平台。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争取国家在粤新布局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在我省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布局建设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新型创新联合体,加快南沙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级与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智能机器人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智能光电传感)、广东省NQI-质量安全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协同创新中心、产业计量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装备可靠性评价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双碳”专项科技计划,重点支持100个项目开展创新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围绕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部署及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石墨烯产品、烃基清洁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电驱动系统等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实施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计划,支持建立立关键共性质量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以及检验检测认证资源共享开放制,提供分时租赁、实验外包、代检代测等服务,降低制造业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成本和技术准入门槛,提升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标准物质等要素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平台加强实验室环境及硬件设施建设,优化仪器配置,提升新领域、新产品、新参数检测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及集成服务。支持以产业园区、头部企业、国家质检中心为骨干,以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辐射带动为导向,健全质量基础设施运行机制,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要素统筹建设与“一站式”协同服务,开展可靠性管理、可靠性技术、可靠性标准、可靠性验证和评价一站式服务,推进技术、信息、人才、设备等向社会开放共享,支撑中小微企业质量升级,推动产业链、特色优势产业链质量提升,打造一批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质量品牌发展能力,全面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群

  5.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供应链龙头企业、产业链牵引企业等关键主体,聚焦战略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推动上下游中小企业链式转型,带动中小企业规模化应用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管理、安全等各环节数字化升级,提高企业制造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实现降本提质增效绿色安全发展。支持数字化供给方聚焦制造业痛点难点和共性需求场景,打造一批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提升数字化供给能力和质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建设“制造业当家”质量技术服务平台,打造“粤品通”质量服务品牌,引导全省“产品医院”以及产品专家入驻平台,提供线上线下技术帮扶。实施质量信用档案赋码展示工程,鼓励生产者申请使用“粤品通”产品质量信用码,向消费者展示其良好质量信用信息。支持企业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质量管理深度融合,大幅提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等质量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质量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支持制造业企业参与广东先进标准建设。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构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以及战略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承担先进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修订先进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广东省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等评选表彰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建设高水平标准化服务平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广州、深圳)等机构的服务能力。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新增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500项以上,每主导制修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9.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健全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普惠型政策,对企业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企业打造卓越质量品牌。建设粤商品牌建设服务平台,举办广东质量品牌博览会系列活动,交流广东企业品牌建设经验,宣传企业品牌价值理念,讲好广东企业质量品牌故事。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质量工作资助金。鼓励申报国家“质量标杆”,引导广大企业学习实践质量标杆的成功经验,增强质量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企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支持企业树立卓越质量经营目标,加强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质量管理,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深化质量管理体系、卓越绩效模式、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运用,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成熟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现场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重点面向装备制造业深入推行可靠性管理体系。推进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支持开展全国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区域试点,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和成熟度,推动企业质量管理从合规走向卓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2.支持创建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支持开展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建设,围绕产业链和产业基础,推动产业质量品牌提升。支持制造业产业园区、制造业产业聚集区内企业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完善技术、管理、质量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各地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打造广东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美誉度高区域品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大力培育和保护自主创新品牌。支持“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为代表的优质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和自主品牌国际化建设。对地理标志、旅游目的地品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公共品牌、集群品牌效应,加快培育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组织开展年度粤港澳大湾区(广东)高价值商标品牌培育大赛。依法保护老字号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开展老字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纠纷多元化解决工作,防范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采用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盘活经营不善或已停业的老字号品牌资源。依托商标品牌指导站,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打造以老字号为代表的区域商标品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14.支持制造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推动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面向制造业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形成一批导航成果。组织开展制造业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研究制造业重点产业主导产品和新研发产品专利支持计划。支持建设20个省级重点产业集群和20个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形成支撑制造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全生态链条。引导先进制造业企业储备布局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必要专利,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联合港澳知识产权部门继续共同举办年度“湾高赛”和“湾商赛”,树立制造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典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展会、专业市场、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制造业知识产权保护“白名单”制度,提升制造业知识产权市场保护能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布局和服务功能,构建纵横协调、点面结合、社会共治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指导东莞、中山等地市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导部分地市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降低制造业企业经营成本,打造投资创业首选地

  16.降低制造业企业交易制度性成本。为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或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制造业企业的并购行为开辟绿色通道,辅导其依法合规申报,助力企业优化重组和转型升级,降低企业交易制度性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7.推动制造业存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力争“十四五”期间推动4万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统筹用好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予以一定比例分担。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促进存量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打造涵盖天使孵化、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上市培育、并购重组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基金群”,有效撬动社会资本为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提供制造业质量增信支持。推出质量融资增信项目,支持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融资额度最高可达1亿元。鼓励部分地市试点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质量贷专属金融产品,打造质量融资增信样板。发挥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作用,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对制造业企业融资支持。推动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对制造业企业和项目在信贷规模、贷款利率、产品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发挥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作用,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银行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倍增计划”,面向制造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及质押纾困活动,支持银行加大对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力度。推广应用中征收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及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提升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优化营商和人才环境,建设国际一流的制造业发展环境高地

  20.优化市场准入准营。对企业高频办证事项实行一次申办、并联审批。在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化学品制造业等高技术产业实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支持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服务制造业通过产权划转、吸收合并、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改革重组。全面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快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加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转股、股上市”市场主体培育计划。落实促进制造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拟上市制造业企业尽快完成股份制改造,支持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各类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推动建立涉外商业秘密保护中心,建立健全制造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强化制造业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打消区域壁垒和消除市场壁垒。引导知名街区(商圈)、餐饮店、电商平台和品质化农贸市场开展放心消费承诺,打造放心消费品牌。发挥数字政府平台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服务,提升制造业企业诉求响应服务体验和获得感。加强12315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运用,聚焦投诉举报高发的行业和领域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落实扩大制造业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准入的制造业负面清单条目实现清零,重点引导外商投资制造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领域。依托全省招商引资对接信息平台,建设招商引资数据库和招商地图,做好制造业外资招商引资。持续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实施,把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领域作为重大外资项目支持的主要方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拓展信用信息应用。扩大制造业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部门合作、“政银合作”等形式,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加强与税务、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共享,利用数字空间等信用主体授权方式,提供反映制造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产品。发挥制造业信用信息产品作用,开展信用审查,为制造业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和金融扶持等政策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横琴、前海、南沙等重大合作平台共同参与标准研制与应用。持续研制发布推广“湾区标准”。支持深圳、珠海巩固深化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成果,发起成立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支持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和广州南沙区全面深化与港澳对接,建立健全联通港澳、接轨国际的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粤港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促进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互认。按照市场化机制和实体化模式推进“湾区认证”,拓展“湾区认证”服务领域和采信推广场景,促进粤港澳三地优质产品和服务流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推动骨干企业走出去。支持骨干企业携手上下游中小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延伸产业链条,丰富贸易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跨境电商等渠道拓展海外市场。加强出口信用保险运用,推广海外侵权责任险。加强风险预警,健全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体系,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能力,护航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培育“广东质量品牌大师”。推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全面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安全总监和首席品牌官制度。面向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国际标准化人才专项培训,培养标准化领军人才、青年专家。建立国际标准化人才库。打通制造业企业与高校间的人才培养和输送机制, 支持企业人员申报标准化、计量、质量、品牌专业职称,加快培养制造业急需的懂技术、熟标准、通外语、能运用的高端国际质量和标准化人才,推动品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建立职称评审“快捷通道”。在我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取得重大基础及应用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的科研人员,在“揭榜挂帅”项目中解决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营造制造业人才发展良好氛围。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将制造业知识普及和实践实训融入中小学教育课程,支持和鼓励大国工匠、工程师、企业家进课堂,通过多样式作品、全媒体矩阵广泛宣传广东制造精品、奋斗者群像等广东制造故事。充分运用LED 宣传板、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对制造业人才政策进行宣传,打造权威信息发布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相互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格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统筹推进的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协调推进机制,形成整体推进质量品牌建设的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全面提升制造业质量品牌水平的政策措施,着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标准,全面锻造世界一流企业及品牌;要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政策执行跟踪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完善制度的工作闭环。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12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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