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和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委托有关单位对2002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联系电话:58933231 传真:58933216
附件下载: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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