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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相关政策(二)

——更新时间:2017-02-17 12:04:34 点击率: 2562

政策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全面预约工作的通知

办税流程:预约办理(收到预约成功短信提示)→现场确认(提供齐全资料确认取号)→等待叫号办理→窗口办理业务。

预约方式:微信预约、网站预约、现场预约

预约规则:

1.纳税人(缴费人)可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预约,若当天有剩余预约号,纳税人可预约当天的号。

2.每1个预约号只允许1户纳税人(缴费人)办理已预约的业务,如需办理多户纳税人(缴费人)业务,需按户按业务预约。

3.每户纳税人(缴费人)1个预约号可办理该纳税人(缴费人)名下的多项业务。

4.每户纳税人(缴费人)在半天内只能预约1次。

5.预约人须携带相关资料于预约时间段前15分钟到达现场取号。对超时15分钟以上未到场的,预约失效,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业务需重新预约。

6.纳税人(缴费人)预约成功后无法准时到场确认的,需至少提前2小时取消预约,未及时取消又未及时到场确认的,视为失约。

7.三次失约的预约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自失信之日起30日内无法预约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点)业务。

8.每月23日下午(办税服务厅学习时间,节假日顺延)全部业务不可预约。


政策二:企业三员实名认证过渡期至2016年12月31日改为由各市国税局自行确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6)26号

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修订为:“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有序推进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税收实名制过渡期由各市国税局自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纳税人分批分时间段采集实名制身份信息。尚未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月22日公布4个全文废止和1个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月22日公布了4个全文废止和1个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个全文废止的有:国税发〔2000〕163号、国税发〔2005〕153号、国税发〔200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个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国税函〔2005〕364号第二条。


政策四: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号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自2017年1月19日签发试行。

主要目标。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试点地区: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2017年1月24日发布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将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当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政策六: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7年1月至6月要抓紧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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