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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开始实施的财税相关政策(二)

——更新时间:2019-02-21 08:41:35 点击率: 2945

政策十六: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8〕161号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改革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一、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二、相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政策十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预〔2018〕209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预决算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等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监督等。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要求地方结合预决算公开工作,随同预算、调整预算、决算一并公开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债券发行、安排使用及还本付息等信息。二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内容。三是强化监督机制。

【公开原则】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开渠道】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

 

政策十八: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会[2018]33号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制定并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从事的会计工作;

二、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

三、明确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要求;

四、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

五、新规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十九: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2号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计5章34条,分为总则、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财务管理、指导与监督、附则。

《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三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依据其章程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实行奖惩。

 

政策二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个人信用记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记录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

《个人信用指标》包括四类一级指标: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其中,基本信息包括4项二级指标,分别是:实名信息报送情况、涉税专业资格、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执业记录包括8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中规定的8类涉税业务;不良记录包括14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6项违法违规行为和第十五条规定的7项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增加1项——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纳税记录包括1项二级指标,即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个人信用指标》积分采取三种计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式,不良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政策二十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政策二十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 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8〕237号

各试点地区应于2019年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陕西省

试点地区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政策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政策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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