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3〕20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我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财政部
2013年12月10日
附件下载:部门决算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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