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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按照机动车全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试点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13 04:04:24 点击率: 2635

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省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机制,税务总局决定扩大以机动车全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试点范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完善现行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机制,试行以机动车全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作为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总局定期采集机动车全国市场交易价格,计算机动车全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并以此作为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执行。新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按周发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每周进行最低计税价格版本的自动启用。车辆购置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流程不变。

  二、试点单位和试点时间

  本次扩大试点单位为湖南、四川省和宁波市国税局,试点工作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原试点的广东、海南、甘肃省国税局按本次试点内容和要求继续实施。

  三、试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优化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机制,既符合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又有利于改进车辆购置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进一步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积极推进。

  (二)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试点单位要组织包括货物劳务、征管科技、电子税务等部门参与的专门力量,积极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部门要主动与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对接,深入领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实施。

  (三)加强数据统计,强化效应分析。试点工作实施后,各试点单位要密切关注新旧机制的变化,及时掌握同一配置序列号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变化情况,深入分析试点期间所有完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四)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关注舆情并化解矛盾。车辆购置税事关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引起征纳矛盾。试点实施后,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做好有关试点工作的各项宣传工作,积极解答纳税人的问题,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避免出现新的征纳矛盾。

  自2017年5月起,各试点单位(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宁波)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可控FTP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上月试点工作阶段性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报表式样见附件,上传路径为:“货物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试点工作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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