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7〕596号 |
成文日期:2007-06-01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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