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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07-04-17 11:04:32 点击率: 3999
     一、  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含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凡建造民用住宅出售,一律按普通标准住宅处理。
    对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建的普通标准住宅则不能享受此政策。
    (2) 如何理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界限。按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  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税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因同样原因动迁,而纳税人自转让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比照上述规定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优惠政策。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  特殊情况具体征免政策。
    (1)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转让合同,不论其房产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国税函[2002]615号文规定: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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