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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更新时间:2010-07-19 04:26:51 点击率: 4248
问题内容:
  我公司租赁酒业集团土地,而酒业集团于2003年被法院宣布破产后,县里成立了破产清算组,我公司每年按时向破产清算组缴纳租金。请问我公司、酒业集团、清算组谁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您问题所述的情形中,破产清算组是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破产清算的临时性组织,不具备经济实体的性质,仅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的唯一合法管理者,清算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是酒业集团,由清算组负责办理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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