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媒体纷纷报道。
笔者发现,媒体经常将国家扶持的小微企业与税法中的小微企业混为一谈,宣传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减半征收,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等。这是不对的,这种宣传造成了很多小微企业的误解,一些小微企业由于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反而误以为税务机关故意刁难小微企业。
综合现在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工信部划分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和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共划分了16个行业。
比如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比如零售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因此,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规范叫法是小型微利企业,它是企业所得税特有名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则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制定,共划分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大行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都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
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可以享受其他税费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将此项优惠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第一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优惠只要是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小微企业就可以享受,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特别注意。
五、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对比可以看出,工信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是以营业收入和(或)从业人员(如工业、零售业)、营业收入和(或)资产总额(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从业人员和(或)资产总额(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标准划分;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小规模纳税人和月(季)营业收入划分;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划分。
因此,并不是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就一定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不符合税法规定小微企业条件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下面笔者以工业和零售业一般纳税人为例说明:
类型 |
营业收入(万元) |
从业人员(人) |
资产总额(万元)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
按工信部标准划分 |
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工业企业A |
280 |
15 |
2000 |
22 |
微型企业 |
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工业企业B |
1500 |
120 |
2000 |
20 |
小型企业 |
不能,从业人员超标 |
零售企业C |
200 |
8 |
1100 |
2 |
微型企业 |
不能,资产总额超标 |
零售企业D |
600 |
60 |
800 |
18 |
中型企业 |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可以看出,工业企业A和工业企业B虽都属于小微企业,但A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而B不可以;零售企业C虽属于小微企业,但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零售企业D虽属于中型企业,但可以享受相当于1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七、建议
由于媒体经常将小微企业与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混为一谈,致使很多小微企业误以为都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纠正媒体的错误,化解企业的误解,对于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应使其及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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