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走过场:一个事项后期补税2亿元
几年前,有一个企业集团在北京有50多家成员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多达几十亿元。税务机关前不久在对其过去5年纳税自查情况进行统计时发现,该集团自查补税额不到200万元,其中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到9成,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只有11万元。但是,经过案头审计和现场审计,仅一个特殊事项就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亿多元。严纪直言,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企业自查环节走过场,其中的教训可谓惨痛。
其实,对很多大企业而言,自查并不陌生。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等税种管理中,还是在税务稽查部门税收检查中;无论是行业税收管理中,还是在“堵漏增收”等税务机关临时性工作安排中;无论是在大企业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中,还是在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中,自查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遗憾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税务机关设置的这一环节却并没有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在很多大企业负责人看来,这一环节“可有可无”。甚至在一些地方,企业抵触、应付和藐视自查的不同情况都有发生。
采访中,多家大企业财务总监告诉记者,一直以来,他们应对税务机关自查时都在打心理战——如果在自查环节补缴的税款较少,在后续的审计或稽查环节补缴的税款较多,税务机关会觉得“有面子”,从而尽快收官;如果自查环节补缴的税款过多,后续的审计或稽查环节补缴的税款较少,审计人员或稽查人员往往会觉得“没有面子”,进而加大审计或稽查力度,最终查补的税款有可能更多。基于此,以往的很多自查都没有做实、做细。
要自查,就要真查
大企业对自查的态度正在快速转变。随着大企业对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深入了解,大企业普遍对自查环节的认识有了很大转变。最早的藐视、轻视和侥幸等心态逐渐没有了,后来请中介机构协助自查的大企业越来越多,现在则有更多的大企业愿意主动和税务机关直接沟通,共同应对自查环节识别出来的税务风险。
在思想认识上重视自查还远远不够,企业必须在具体行动上把自查做深、做细。比如,每次自查之前,应该对参与自查工作的企业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如果自身的力量不足,就应该及时请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专家帮助培训。比如,公司领导层对自查也要高度重视,这样,自查发现的税务风险,涉及哪个部门,公司领导层就应要求哪个部门按照要求改正,下次自查还发现问题的,就应该追求相关部门的责任;比如,如果在自查阶段发现某个税收政策本身有问题,就应该写报告,锲而不舍地要求相关部门修订,否则同样的问题下一次还会出现……
从大企业的角度看,自查不仅能发现过往存在的一些税务风险,更重要的还能创造新的价值。比如,有些大企业在自查阶段发现有一些税款多缴纳了很多年,很快纠正了这种错误做法,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创造的过程。同时,在自查阶段,还有些大企业发现一些税务处理还有合法的税收筹划空间,这又能为企业节税不少。
征管口径亟待统一 减少税务风险
有些企业反映,税收自查是在税务机关组织和辅导下,企业对自身涉税事项的自我纠正,是鼓励企业将税收管理由事后提到事前和事中的重要方式,应该大力提倡。但是,对企业自查环节发现的问题究竟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一般只要求补缴税款即可,有时候需要缴纳滞纳金,个别时候还需要缴纳罚款。在具体操作环节,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也有差异,标准并不统一。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统一各地对大企业自查环节的税收征管口径,给大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引导大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自查。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企业在自查环节往往会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税法的确定性不足,这是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应该更加主动,减少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一是推动税收法定化进程,到2020年,力争将所有的税收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二是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以往制度设计要素构建过程当中的一些不足和问题;三是探索建立规范的税收示范制度,强化行政解释制度;四是规范税务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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