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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VS安全生产费——税会处理深度解析

——更新时间:2015-09-10 11:05:37 点击率: 6058

    2、财会[2009]8号与财会函[2008]60号的主要变化
     1).安全费、维简费的计提由“税后”变为“税前”,明确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2).安全费、维简费的归集、使用科目由“盈余公积”变为“专项储备”。

3).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按规定方法提取”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并冲减专项储备”。

3、财会[2009]8号与煤炭企业执行旧制度的主要变化
     1).安全费、维简费结余资金由在“负债”中反映,改为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

2).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分次计入成本费用”,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并冲减专项储备”,即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再由成本列支,同时,资产价值不能在财务账面中得到真实反映。

3).用维简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再增加“资本公积”。

三、税务处理旧税法——
     矿山企业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及相关固定资产折旧不得重复扣除。

新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非煤矿山企业提取的维简费扣除办法及纳税调整方法同上。

根据上述规定,煤矿企业2011年4月30日“专项储备—维简费”和高危行业(含煤矿企业)2011年4月30日“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以及非煤矿山企业2012年12月31日“专项储备—维简费”科目贷方余额,由于在提取时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故实际使用时不得重复扣除。

相关政策——
     化矿字[1991]888号 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107号 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   有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提取的矿山维简费等如何账务处理? 
     高危行业特殊费用核算方法变更对煤炭企业财务报告影响
     皖地税征字[1996]46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煤矿维简费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办资[2015]8号 财政部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四、案例分析
     某煤炭生产企业2011年4月30日“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贷方余额1200万元。
     (1)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计提800万元,作:
     借:生产成本 800万元

    贷:专项储备 800万元

(2)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用于费用性开支200万元,作:
     借:专项储备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3)2011年11月1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1100万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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