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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的进项转出:主动付款为何无法抵扣进项税?

——更新时间:2015-11-12 03:09:33 点击率: 2264

大世审的案子里,有很多企业因为不符合规定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的,可以说是很正常,也很多,不过今天要讲的案子,在大世看来,是比窦娥还冤。唉,说六月飞雪那可能有点夸张,但是要说冤枉,那还真是一点不为过。

这案子咋回事呢?有这么三家企业,因为名字太长,咱就用张三、李四、王五来代替了。

话说张三卖了两台大设备给李四,签了合同,价款100万元,票也开了,货也给了,但是呢,这李四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确实资金周转不开,当然,张三在案卷询问笔录里,可是咬牙切齿地认定李四绝对是有意拖着不付款的。总之啊,李四付了个定金10万元后,收到票货,就没下文了。

张三肯定不干了啊,心说,大兄弟,我又不是贫困救济会的,欠了货款哪能让你李四拖着就算了啊?这时候,要搁着老实人,肯定想着找律师,到法院。但张三是生意人啊,啥是生意人?生意人打的就是个算盘珠子,讲的是成本和收益。打官司到法院,请律师不要钱啊?就算赢了官司,执行也不知道拖到猴年马月呢。

正所谓蛇有蛇路,鳖有鳖路。张三也不知道从哪知道的消息,王五欠着李四钱呢。好嘛,张三也不傻啊,正好王五卖的货张三需要。于是乎,张三找王五也上演了一出付了定金20万元,拿了150万元货不给钱的戏码。当然,这中间的过程肯定是错综复杂,没大世说的这么简单。

不过,这不是重点哈,总之,这张三、李四、王五最后就签了个三方债权互免协议,大意就是三方把债都免了,差价补上。张三欠王五130万元,李四欠张三90万元,王五欠李四140万元。三方互免债务130万元,同时张三直接支付给李四40万元,王五支付给李四10万元。听着绕呼吧?其实就是把债互相免了,多退少补。

好嘛,检查人员认定,这张三从王五处购进的货物,进项税得转出。依据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张三从王五处购进的货,但是付款给了李四40万元,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张三),和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王五)不一致,所以这40万元货款涉及的增值税得作进项转出。

大世看看这案卷,三方的合同协议、笔录,购货单子、出货单子、银行转账单子、会计凭证,嗯,一应俱全。要说证据嘛,肯定是够充分了,事实也清楚了,但是给不给进项转出呢?

说实话,大世是一看到那些个老文件头就痛啊,你想想,这市场经济都发展几十年了,连立法法现在都改过了,你那十几二十年前的文件还硬挺着,管着现在,这也管得太宽、太长了吧。

头痛归头痛,事还是得做啊,先找检查人员沟通沟通再说吧。

大世看着老张头精神抖擞的样子,心里真是感叹得很,这年头,像老张头这样五十六七岁的,还精神抖擞,主动检查干活的,在公务员队伍里真是大热天下雪——少见了啊。不过领导也不傻,这不,年初就给老张头评了个副主任科员,这下老张头的干劲那是更大了。

大世拿起自个的伪紫砂杯子,先喝了一口:“张主任啊,这案子吧,我是这么看的啊,这企业他要是不付款给别人,直接作应付账款,他就能增值税抵扣,现在,他主动付款,反而抵扣不了,是不是太不公平啦?”

“大世啊”,老张头叹了口气,“这事我也想过啊,但是有规定,咱就得执行,那文件第三小条还是有效的呢,你说咱要是不让补税,那万一以后复查案卷,咱总不能担责任吧?再说,咱和人一不沾亲,二不带故的,也没必要给人担风险吧?”

“嗯,担风险肯定不行,这点大世是很同意张主任您的看法的。”大世心里想着,就算是“沾亲带故”,咱也不能担风险违规啊。

“我是这样看的啊,首先,这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呢,是1995年的,主要还是为了配合当时的国税发〔1995〕015号里规定的必须先付款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192号呢就补充规定下,付款时,还得付款方与销售方一致,才能抵扣。现在呢,国税发〔1995〕015号早就作废啦,也就是说现在不付款都能抵扣了,那人家付款的反而不能抵扣,这未免太说不过去了吧?”

“而且这企业付款和销售方不一致,完全是正常经营原因造成的。从法律上来说,三方抵款协议是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此项行为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整个过程业务真实发生,并未逃税,增值税链条并未间断,此进项税额怎么就不能抵扣呢?”

“其次,三方转账属于企业正常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实质上最终收款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收款单位是一致的,三方抵款协议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实质上并不违背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

“再者说,这不给企业抵扣税款这事吧,张主任你也觉着不公平是吧?你说咱一个旁观的人都觉得不公平了,那企业不是更觉得不公平了吗?我始终觉着,这政府机关首要职责应该是保护企业正当经营权利,促进企业发展。只有企业真发展了,咱们才能真的收得上税,你说对吧?要不然,咱要是变着法地限制企业的经营,最后企业亏着,咱也没好日子啊。”

大世干脆一口气接着说:“你看这样好不好,让这企业找销货方在资金上过个账,再写个证明,意思就是货款销货方已经收到,同时这40万元是销货方委托企业付给第三方的,这样一来,付款方和销货方也就一致了,咱也不用担风险,企业也觉着公平,咋样?”

“那就这样吧,现在的税务局啊,真不像我那时候,那时候咱们在企业面前……”老张头又准备絮叨了。

“那就麻烦张主任了啊,要不您尽快联系企业,咱尽快结一个案子是一个啊。”大世听老张头絮叨真是听怕啦,赶紧地结束这次“沟通”。

大世揉揉脑壳,心里想着,要依法,要公平,还要不担风险,更要让企业信服,还真是要费脑子啊。

大世观点:随着经济的发展,没有一个法规是万能不变的,如果固步自封,只能束缚企业的发展,最后作茧自缚,而国务院一直强调的简政放权,正是要将这些不必要的捆绑企业手脚的文件予以废除。

涉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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