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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更新时间:2015-11-25 04:00:17 点击率: 2861

一、制定背景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2011年9月9日,《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明确指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是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广东省国税局于2013年12月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2014年4月开始施行。广东省地税局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于2014年7月正式实施。以上规定对于规范我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国地税合作,而制订国地税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2015年下半年,广东省国税局加强与广东省地税局合作,共同拟订了《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订情况

广东省国税局与广东省地税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地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情况,在国地税现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基础上,制订了《办法》。本次制订过程中,国地税分别征求了基层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纳税人代表的意见,并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需要说明的重点情况如下:一是作了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幅度,依法确定处罚。”二是在《基准》在法定范围内适当调低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发生频率较高的、危害程度较低的税收违法行为尽可能归入处罚基准的“较轻”档次,给予较低的行政处罚;将少数社会违害程度大的情形,才归入“严重”档次。如对第21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的处罚基准作了上述规定。制订第33项“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情节和处罚基准时,对零申报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作了最高处罚金额的限制。三是在制订处罚基准时,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负担能力作了更多考虑,区别处理。如对第8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作了上述规定。四是提高裁量基准的可操作性。如修订第33项“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情节和处罚基准时,尽量在原有基础上简化处理,以便基层单位执法人员遵照执行,也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五是制订基准时,考虑了国地税征管工作差异。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正文的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34条。

1.适用范围。规定我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2.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第四条)

3.处罚裁量原则。规定行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第五、六条)

4.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第七条)

5.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第九条)

6.“一事不二罚”原则。规定“一事不二罚”,指导基层执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7.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十一条)

8.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管法,对“不罚”、“从轻或减轻”、“从重”进行界定。(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条)

9.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简要地规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及一般程序中的听证,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衔接。(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

10.集体审议制度。规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给予较重处罚等情形的集体审议制度。(第二十条)

11.集体审议制度的程序。规定集体审议制度如何进行。(第二十一条)

12.说明理由制度。(第二十六条)

13.案例指导制度。规定通过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十七条)

14.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15.裁量权的细化。各市国地税机关可共同对本《办法》进行细化。(第三十二条)

(二)《基准》的主要内容

《基准》是《办法》的附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其中所涉税收违法行为分为8大项、53个小项。8大项分别是: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偷、逃、抗税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以此分类为基础,对小类(项)税收违法行为确定“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违法程序,设定处罚基准。其中,对其中第26项“虚开发票”、第27项“非法代开发票”、第29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等项目,“严重”档次再细分为3个处罚档次。

四、其他事项

《办法》及《基准》在广东省国、地税系统(含横琴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顺德区,不含深圳市)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办法》及《基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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