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河南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谈到他的闹心事:公司做工程时,被地税按工程造价0.5%预征了个人所得税。公司一直以来都将这笔税金计入“税金及附加”,入了成本,现在被税务查到,说是不能列支,要补企业所得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呢。
税务人员告诉他,这是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不能入公司的成本。他也认同的确不能列支,应该补企业所得税。但这个预征的个税该如何处理呢?
实际上,这个企业所得税还真不应该补。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个人所得税,以前代开营业税建安发票时一并被征,现在要求自行扣缴申报。这笔税金的确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
但是,个人所得税是从工资中分离扣缴出来的,所以,税金本质依然是工资的一部分。而工资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只能这样表述:作为税金不能扣除,但作为工资可以扣除。
所以,这是公司会计处理错误。这个税金不能计入“税金及附加”,而应直接计入工资、劳务费、福利费等个税的税基之中,然后再行扣除。
那么,既然企业自己把账做错了,税务要求补税就是对的吗?
不论是《征管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按税务规定纳税。所以,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有误,税务人员当然可以要求其改正,但征税还是要按税法规定来征。
如果这个税金的确是工资的一部分,就应该扣除;如果这个税金是额外向员工扣回(这种情况实务中不可能),就不能扣除。
企业所持的申辩理由是:这笔税金的确是应该列支于损益的支出,只是应该列支于工资、福利费支出。并对账务进行更正,补充相关资料证据,比如工资制度、税金分配表等。正确应对的话,不应该形成补税,并导致滞纳金和罚款。
那么,这种工程地征个税的情况,怎样处理才是标准的呢?
实务中得有很高的水平才能奢谈标准。因为往往标准是一回事,而实操是另一回事。
标准来讲,如果施工企业可以核算清楚员工的工资和个税(也应该核算清楚),并在工程地进行全员个税扣缴申报(也应该全员申报),税务不能按工程造价比例核定计征个税。
现实是,不少施工企业无法在工程地全员申报,而不少施工地地税因为不是主管局,也乐得按工程造价直接征税,所以,就形成了不少这种直接按造价征税的实际情况。问税务,说是施工企业没有全员申报,问施工企业,说是税务就是这样要求的。既然双方都认同,那当然就只得如此了。
标准来讲,工程完工后,企业可以清算每个工程人员的个税,加总后可以看是不是交多了,如果交多了可以要求退税。但现实中,几乎没有遇到过这样办理退个税的。
既然退不了,也难怪一些粗心大意的会计,会直接入到税金成本中去,因为它本身就是因为做工程而开支的嘛,不然还能放哪里呢?
不能计入税金成本,该如何处理呢?标准答案是,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就应该算到个人的头上去。
怎么算呢?税务按0.5%比率征的个税,肯定与具体的个税计算结果不符合啊。
是的,核定征收不可能与具体的计算符合。但这应该难不到我们会计,归集和分配是会计的看家本领。会计应该以一定的、合理的、基于个税算法及职业判断的标准,确定一个分配方法,把个税分配到相关异地工程人员的头上,这样就相当于增加了工资或福利费,通过工资、福利费的渠道,引入成本中列支了。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应交税费-扣缴个税
有人问,如果把个税算到个人头上,个人的工资、福利费岂不是又高了?会不会又要补个税啊?
既然税务机关已经按核定征收的方法征了个税,就不会再补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个0.5%(或其它比率),已经考虑了个税本身的情况。从我在建筑企业的顾问工作经验来看,如果真要算,都能把它算成征多了,不但不补,还要退呢。
另外注意,按个税政策,对于在工程地交了个税的人,则机构所在地主管局不能再征个税。
又有人说,这样,五险一金基数又高了,这不是才出虎穴,又入狼窝吗。
社保嘛,自然有社保的方法和社保的专家,得从社保的角度自己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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