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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2号公告的“机器设备”为何物?

——更新时间:2018-08-14 11:26:03 点击率: 2836

“机器设备”本是一寻常词汇,近日却在财税江湖上再起风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设备、工具

和机器设备类似的设备、工具在税法中多次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第二款到第五款列举了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电子设备。此处的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机器设备”概念最接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的第三款: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第一至第三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款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财税[2011]100号第七条第一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此处,出现了生产设备及工具,但是,机器设备明显有别于计算机硬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第八款、第九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这里的机器设备是与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船、有价证券等并列的财产,不同于一般的设备。

看来,机器设备和传统设备、工具还是有区别的。由此,引出对机器设备概念的探讨。

二、机器设备概念界定

有说机器设备是指由金属或其他材料组成,由若干零部件装配起来,在一种或几种动力驱动下,能够完成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也有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确认,或是按《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确认;又或是两个标准所划分的设备都包括,都归属于机器设备。

笔者归纳了一下,机器设备是指一台(座、辆)、套或一组具有一定的机械结构、在一定动力驱动下能够完成一定的生产加工功能的装置。

机器设备是具有一定机械结构、由一定动力驱动的、能够完成一定的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三个一定的特征(结构、动能、功用)必须同时具备,且不限使用行业及标准。那些条件缺失的设备、工具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机器设备”。

三、混合销售界定

42号公告第六条所指的情况本质上是混合销售行为,说起混合销售行为就不由得要追溯到营改增混合销售始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物”一词明显有别于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货物”本质上是一种有形态的介质物品,亦包括一些特殊形态的,比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等;同时,机器设备广义上说也是一种货物。

四,混合销售兼营处理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却打破了混合销售平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11号公告将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兼营处理控制在“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内,实质是把财税〔2016〕36号文所指混合销售模式特殊化——范围限定在销售自产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内;如果不满足,那只能适用财税〔2016〕36号混合销售情况。11号公告所指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筑、安装的应按兼营销售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42号公告出台赋予了其新的内容(42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

五、回归42号公告第六条第一、二款

42号公告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纳税人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42号公告施行之前发生业务、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已按照兼营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未按兼营相关规定别核算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不允许按42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只能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42号公告施行之后发生的业务,应自行按照兼营相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未能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不能按42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处理处理。

综上,42号公告的“机器设备”是具有一定机械结构、由一定动力驱动的、能够完成一定的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此处,至少还有两个项目——销售自产的活动板房和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没有解锁,提醒各位注意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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