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2.《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
5.《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
6.《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3号)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二十三条,对办法的制定目的、部门职责、见习基地的申请、认定、评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目的。目的是加强对我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切实做好青年在我市的就业见习工作。
(二)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本市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材料受理和评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三)见习基地的申请和认定。本办法对见习单位的申请条件进行规定,优化申请程序和材料,明确了见习基地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了我市就业见习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对见习基地申请对象进行界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2.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对见习基地申请条件进行规定,主要有: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规范,有从事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2)具有见习师资力量,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和管理人员;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4)能够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提供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能够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5)每年能够提供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专业性强的见习工作岗位,接收见习人员20人以上,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录用见习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对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基地的申请材料和审批认定进行规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申请单位的培训条件和见习师资说明、见习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是向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复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四)见习基地的职责和义务。本办法对见习基地的主体责任进行严格规定,用于保障见习人员的法律权益,确保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能够藉此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升见习效果。
1.办法规定了见习单位必须通过我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统一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2.办法规定见习单位必须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双方基本情况、见习期限、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时间、见习岗位和待遇、见习双方权利和义务、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办法规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办法规定了见习基地的职责有: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为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和管理人员;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4.办法规定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劳动;安排见习人员工作违反国家和本省相关工作时间规定;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当期接收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五)见习基地的评估。本办法加强了对见习基地的评估,对见习效果进行了评估反馈,并建立了奖惩机制,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确保见习制度落地实处。
1.办法规定每两年对见习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条件、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就业率等。
2.办法规定见习基地连续两年每年接收就业见习人员超过50人(含50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60%以上(含60%)的,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根据两年共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数量,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用于对见习人员的指导、培训等。
3.办法对见习基地的资格取消作出了规定,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应当停止就业见习活动,财政不给予支付补贴,两年内不得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六)办法根据1号文和3号文,对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和就业见习用人单位留用补贴3项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办理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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