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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办公场地原是租用某实业公司的,2001年9月,我公司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并分期支付了购房款,从9月开始,我公司不再向其支付

——更新时间:2007-04-17 10:42:03 点击率: 3715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根据你所述,无论你公司在什么时候签订购房合同,拿到房产证及登记入账,只要你公司没有支付租金而使用了该房产,就应从使用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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