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房地产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的确认

——更新时间:2010-05-28 08:51:55 点击率: 382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风险提示: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