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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6-03-09 02:53:40 点击率: 13214

    咨询问题:

6.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咨询问题:

7.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咨询问题:

8.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咨询问题:

9.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问题:

10.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问题:

11.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问题:

12.高校学生公寓可以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一条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咨询问题:

1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咨询问题:

14.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二条规定,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咨询问题:

15.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是否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咨询问题:

16.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咨询问题:

17.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学校用地具体范围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咨询问题:

18.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咨询问题:

1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在用途上有什么限制?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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