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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二免三减半期间的高新技术企业,08年适用所得率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6-03-09 03:33:32 点击率: 4470
    咨询问题:
  先将我公司情况简单列举如下:1、是生产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2010处于二免三减半期间 2、2007及以前年度均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3、2008年根据新办法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新所得税法适用低税率15% 对于2008年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存在三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按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第二种说法是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第三种说法是按18%的过渡期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款的说法:“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上述第四款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我们自己的二种理解分别如下: 其一: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且可按15%的税率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2008-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7.5%的所得税率; 其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但按18%-25%逐年递增的方式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2008-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9%-10%-11%的所得税率。 我公司2008年适用所得税率倒底是多少,恳请国税总局领导给予数字及文字的明确答复,谢谢!
 
  回复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规定: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或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之一,即存在交叉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如果贵公司选择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如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8%,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可见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会更有利。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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