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6]182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通知》内涵,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支持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部署,统筹谋划、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覆盖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工作,要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培训,“纳税人学堂”至少举办一期培训讲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结合深化巡视整改和自查自纠工作,对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每一户高新技术企业“应享尽知”。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抓好内部人员培训,对办税服务厅、12366、税收管理员等人员要重点培训,保证政策解析口径准确统一,政策落实规范到位。
三、严格落实优惠备案办理,做好后续管理及政策效应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不得擅自增加企业报送的资料,要理顺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收集政策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解决建议,加强上下沟通,确保政策全面落实。要扎实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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