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常识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华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09-03-06 09:56:43 点击率: 3442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另外,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64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其在华停留天数时,2004年7月1日以前,按实际停留天数减去一天计算,2004年7月1日以后,则以该个人实际停留天数计算。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