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11-20 10:00:51 点击率: 4601
问题内容:
我岳母把她名下的房产赠与她的女儿和女婿(我就是女婿)。我岳父早已去世了,岳母现在由我跟我老婆一起赡养。我作为女婿,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母亲将房屋无偿赠与女儿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女婿对岳母有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岳母对女婿的赠与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赠与女儿后,女儿再赠与女婿的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您岳母将房屋赠送给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您和您爱人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向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09]78号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免税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