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基本逻辑是: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特定行业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另外《国税发[2005]9号》又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能否同时适用? 假设:1季度工资2万元,2季度工资2万元,3季度工资2万元,4度度工资2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万元。税前扣除标准为2千元。下述为能否同时适用的举例,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1、不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平均到12个月,每月8333元。合计全年应纳税 10,699.20 2、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一般工资薪金8万元,平均12个月每月6667元,12个月应纳个税 6900.6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应纳税1975元。全年合计应纳税 8,875.60元。 |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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