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佛山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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