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10-09 04:58:21 点击率: 4251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