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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更新时间:2017-09-19 05:16:08 点击率: 413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本公告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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