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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