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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6〕16号

——更新时间:2016-04-19 03:59:22 点击率: 10079

    四、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提前报请国务院同意。起草部门在向国务院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已经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如果所规定的管理体制和主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起草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原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商,不要自行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送审稿内容涉及起草部门之外其他部门职责的,国务院法制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有关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办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6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密码法(密码局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订)(商务部、台办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行政机关督查工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公安部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工商总局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1.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提请审议计量法修订草案(质检总局起草)。
  2.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3.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
  4.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5.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6.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修订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7.为了规范缔约程序,使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满足我国大幅增长的对外缔约实践需要,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1.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与通航环境,保护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2.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3.为了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起草)。
  4.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起草)。
  5.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6.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7.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
  8.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9.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起草)。
  10.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局起草)。
  11.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民族工作产生的新问题,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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