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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6]032号

——更新时间:2016-06-14 09:32:06 点击率: 3037

中税协发[2016]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首批税务师入会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方便税务师办理入会手续,本次考试合格人员在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申请证书发放、完善登记信息的同时,可在证书登记后通过报名系统的链接直接申请入会,入会登记信息即为证书登记信息,入会审核材料以办理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准。

    二、税务师申请入会后信息自动进入行业管理系统,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会员会籍管理操作在行业管理系统中办理,操作方式不变。

    三、新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提供二维码查询功能,可通过手机扫描方式进行信息查询。

    四、地方税协在办理会员会籍管理手续时如需要纸质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附件中的表格办理。

    五、为保证首批税务师及时登记入会,请各地方税协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同时做好会员入会的现场宣传工作。

    六、税务师入会后的个人会费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方税协收取。

    七、《暂行办法》作为政策调整时期的依据,只适用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进行登记的税务师申请入会及后续各项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持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各项会员会籍管理手续仍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随着行业管理制度的明确,中税协将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对会员会籍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docx

    附件二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申请表.docx

    附件三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docx

    附件四执业会员转所申请表.docx

    附件五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 ZIP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5月23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做好个人会员管理工作,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会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登记并申请加入中税协(同时加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的税务师。

    第三条 个人会员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按照《登记服务办法》进行执业登记的税务师为执业会员,非执业登记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个人会员会籍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资格证书并进行证书登记一个月内,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个人会员信息发生除个人会员类型、所在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方税协等项目的变更外,按《登记服务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变更,办理后会员信息自动更新。

    第七条 个人会员资格证书登记类型发生变更,应通过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会员类型变更申请,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和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完成个人会员类型变更手续。

    个人会员类型变更必须符合变更条件,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转所是指个人会员申请在所在地方税协辖区内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税务师事务所。

    转所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和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转会是指个人会员申请由所在地方税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转入其他地方税协。

    转会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出地地方税协申请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地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有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的经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入地地方税协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条 个人会员办理转所和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与税务师事务所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执业会员,已完成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中税协、地方税协等部门检查、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信息变更、类型变更、转所和转会可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通过行业管理系统代为申请,并经本人确认。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或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个人会员类型变更、转所和转会申请,确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申请人有权向地方税协申诉。地方税协收到申诉后,应当向确认人征询原因。确认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说明拒绝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地方税协说明理由,地方税协可以直接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行业管理系统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证》所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损毁或遗失等,可以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变更或补发。

    第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税务师登记入会和《个人会员证》的发放,由中税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税协授权地方税协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中税协备案: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资格证书登记被取消或者注销;

    (四)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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